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6-11-27 11: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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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3]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2003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19日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2003年9月30日拉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强化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