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弱者权利保护 限制约束公共权力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该项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深远影响。但还存在赔偿范围相对狭窄,赔偿程序不尽科学,赔偿数额和标准偏低等问题,制约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开展国家赔偿工作的发展,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
推进情况
●启动
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997年陆续出台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初步建立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程序和规则,并培养了一支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除各级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以外,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审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大多设立了理赔小组负责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
●规范
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也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岗位责任制、赔偿案件立案规则、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等工作制度。
发展与应对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许多亮点和重大变化: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请求渠道,无需申请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可直接进入请求赔偿的程序;改变了违法归责原则为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只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管致害人的行为违不违法,受害人都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扩大了赔偿范围,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体现了对公民尊严的关怀;完善了赔偿程序,优化赔偿办理程序,保障及时获赔;增加了双方举证责任,明确了协商程序,规定了受害人在被拘留或被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倒置;明确了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关以及支付期限等机制,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得到赔偿金等。
为适用新的法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陆续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法律的实施效果:
第一,要求全国法院认真贯彻学习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准确掌握并深刻领会修改内容,在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生效实施的过渡期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及时清理修正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
第三,抓紧时间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对以往的司法解释进行整合修改。
第四,适应确认程序取消、国家赔偿案件会直接进入法院的变化,各级法院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赔偿办案机构的调整设置工作,研究制定相应的审理赔偿案件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