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受贿5000元“起刑点”引热议 律师:当低于公务员
大量网民对此表达了不解与质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构成犯罪,那国家工作人员呢?——通篇未见相关规定,他们受贿多少才算犯罪?难道‘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
若干围绕这部重要规定的疑问有待进一步解释,本报挑选了网民们集中关注的三大问题,邀请著名刑辩律师、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成勇一一释疑。
问题一:只罚平民,不管“公仆”?
典型言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合法吗?”
答疑:对“公仆”另有规定在先。
《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张成勇表示,有关部门作出该条规定,明确地释放出了严厉打击商业受贿的信号。事实上,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早有规定,《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也就是说,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刑点同为“5000元”。
他认为,近年来,有关部门始终保持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腐的高压态势。与此同时,商业贿赂日益严重,对“非公”领域的行贿受贿行为监管不够严格,打击力度不大。在前段时间媒体披露的“疫苗事件”中,便爆出了民营企业的行贿丑闻。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其商业贿赂行为都将破坏廉洁、公平的市场环境,必须一视同仁地予以规制。
问题二:官民同罪,有失公允?
典型言论:“同样受贿5000元,公务员理应受罚更重。”
答疑:建议提高平民的“5000元”起刑点
如上所述,无论什么人,受贿5000元即可入罪。不少网民就此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属执法犯法、知法犯法,理应罪加一等。”张成勇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着丰富的公共资源,其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确应当较之平民“罪加一等”。
“5000元”是起刑点,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并非如有的网民所说的那样,“受贿4999元,就可安然无恙”。受贿不足5000元的,同样将受到《治安处罚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处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5000元”是十多年前制定的追诉标准,而这十多年间,经济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今天的5000元与十年前的5000元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往往从宽判决。比如:根据1997年制定的《刑法》,官员贪污10万元,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如果这是名东南沿海地区的官员,且有自首、退赃等情节,甚至可能被判缓刑。
他认为,权力与责任应当相对应,公务员的起刑点应当低于平民。考虑到现实的市场环境,如果降低公务员“5000元”的起刑点,会有打击面过大的疑虑,“建议提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的起刑点至7000~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