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国企改制被指遭贱卖 职工曾围堵省高院
然而,在这家拥有60余年历史的河北大型国企华鑫集团的转让过程中,一条蹊跷的转让条款被指带有明显排他性,华鑫职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反映此次转让过程中甚至有关联交易。
记者近日在实地采访中发现,作为转让主体的石家庄市国资委和转让平台的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焦点条款的解释中存在明显分歧。
关键 第七条款
5月14日,河北润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润德”)收到省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书,被告知“由于提交的报名材料不齐全、且在中心要求的期限内没有补交与博泰公司就债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所以不具备受让华鑫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资格。
润德负责人郁闷地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报名材料不齐全实际上就是指我们没有和博泰公司就债权事宜达成一致,但我们觉得转让公告中的第七条款不公!”
将时间拨到去年年底转让公告出台之际。
主营五金机电业务的华鑫集团在90年代末陷入困境,2002年因欠债累累而停业,靠出租场地给工人发工资,其拥有的大部分土地和厂房也早已被抵押。
记者从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网站查阅到2009年11月26日发布的《河北华鑫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在转让条件里看到了焦点的第七条款,“受让方须与华鑫集团子公司友谊公司债权人——博泰公司就债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公告明示报名登记时间为2009年11月26日至2009年12月23日。
据该负责人介绍,润德集团在12月23日报名受让华鑫集团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了5000万元保证金和报名材料。
“第二天即12月24日,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一份函,告诉我们在截止期内共有包括润德在内的两家公司意向受让方报名,并认为我们未能出具博泰公司的证明函。”上述负责人说。
润德集团随即向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作出情况说明,指出转让公告中标明的“须与博泰公司就债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是事实受让方,而非“意向受让方”。
“这是个悖论!我们如果已经是受让方了,自然有义务对华鑫的债务负责,但我们尚未经过竞标最终胜出,凭什么事先和博泰取得一致?”润德负责人说。
润德的情况说明并没有说服省产权交易中心。
记者从石家庄市国资委的核心人士处获悉,2010年2月3日,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向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确认华鑫集团产权转让意向受让人资格的函》。“函中明确地写明河北中智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家意向受让方)为合格的意向受让人,河北润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合格的意向受让人。”该人士说,“理由还是后者没有满足第七条款。”
“那天省产权交易中心的总裁王彪带着律师来到市国资委,说先和市国资委方面沟通,绝不外传。结果第二天两家公司都知道了。”该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