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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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北京法院审理“侯耀文遗产案”

信息来源:新华网综合 发布日期:2010-06-04 07:03:00 阅读次数:414

2009年7月,已故相声演员侯耀文之女侯瓒携妹妹将伯父侯跃华等4人告上法庭,被外界称为“侯耀文遗产案”。

6月4日14:00,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下是中国法院网图文直播:

(声明:以下图文直播内容由中国法院网独家提供本网,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图为西城法院外景。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侯耀文遗产案”,感谢您一直以来的关注。 [13:30:46]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原告侯瓒及其妹妹诉称,其父亲的遗产和物品,均属遗产范围。侯跃华作为第一被告,侯耀文的生前好友牛成志作为第二被告,侯耀文弟子郭晓小作为第三被告,三被告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处分。被告的取款行为和将遗产进行搬家等处分行为侵害了二位原告的合法继承权,且遗产的实际控制人侯跃华不履行返还全部遗产义务和伙同他人擅自处分遗产的行为,侵害了其姐妹的遗产继承权。她们请求法院责令侯跃华等三人返还相应遗产,并承担诉讼费用。[13:43:41]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孙丹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林涛、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婷婷担任法庭记录。 [13:51:08]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孙丹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林涛、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婷婷担任法庭记录。 [13:51:08]

[主持人]:现在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3:56:26]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13:56:31]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3:58:23]

[审判长]:请坐。 [13:58:55]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13:59:36]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4:00:46]

[审判长]:原告侯瓒,女,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向祥,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懿珊,女,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袁茵(原告侯懿珊之母),住址同原告侯懿珊。 委托代理人宋建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3:42]

[审判长]:被告侯跃华,男,汉族,文艺工作者,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牛成志,男,汉族,中国铁路文工团演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郭晓小,男,回族,文艺工作者,住天津市。 被告刘一,女,汉族,文艺工作者,住址同被告郭晓小。 被告侯跃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委托代理人刘爱明,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跃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委托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5:05]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代理人]:没有异议。 [原告侯懿擅代理人]:没有异议。 [四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14:06:46]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侯瓒、侯懿珊与被告侯跃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孙丹玲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林涛、人民陪审员武丕显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婷婷担任法庭记录。 [14:07:26]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和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回避? [14:08:05]

 [原告方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方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09:03]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理由。 [14:09:33]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