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最高检下发通知规范检察人员使用机动车辆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发布日期:2010-06-08 01: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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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机动车辆,使用扣押机动车辆,私自使用公务车辆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六项规定》,对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机动车辆等六种情形做出明确的禁止规定。
一是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辆;二是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三是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机动车辆;四是严禁检察人员使用扣押的机动车辆;五是严禁检察人员私自使用公务车辆;六是严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检察人员一旦违反了禁止规定,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违反规定的,要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为了配合高检院正在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即将开展的“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活动,以及公安机关开展的对违规使用警车进行的专项治理活动,高检院将派出督察组进行明查暗访,督促检查,抓好《六项规定》的落实工作。(记者 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