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2-03 08: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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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0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黔府发〔200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