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华清嘉园业主索要人防工程所有权终审败诉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6-06-12 00: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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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未明确界定居民小区的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
为索要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权,北京华清嘉园九名业主将海淀区人防办告上法庭。记者6月9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终审宣判,九名业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九名业主起诉称,2000年底,其以预购的形式先后购买了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房屋,2002年6月,房屋竣工交付使用。2003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二层人防工程出租给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公司,租期10年,每年租金2万元。之后,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公司又将该楼人防工程转租给舒展休闲健身中心,而该健身中心又将人防工程转租给50余户外来民工居住使用。这些人员影响了小区业主的生活环境,对业主的居住安全及生命健康构成了威胁。九名业主认为,其购买房屋的房价款中包含了人防工程的造价,人防工程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共用设施,故业主应为该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及所有权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确定为业主所有;海淀区人防办立即清退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人防工程内居住的闲杂人员;返还租金人民币2万元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对于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了约定,所列明的包括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在内的各楼的分摊原则中,以列举方式,逐一写明了应列入分摊面积的部位,其中并不包括本案所争议的地下二层防空地下室。在双方权利义务条款中,亦未涉及该防空地下室的内容。2002年5月28日,华润北京公司与海淀区人防办签订《防空地下室移交书》,将华清嘉园的防空地下室移交给海淀区人防办。2003年1月2日,海淀区人防办与华润北京公司签订《使用人防工程责任书》,将包括甲15号楼人防工程在内的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授权由华润北京公司使用,并收取使用费。
九名业主认为业主才是华清嘉园甲15楼防空地下室的真正投资人。2004年11月19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关于人大代表对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回复》中曾表明小区业主是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因为修建地下室的投资已摊入房价中,但同时《回复》中又明确表明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且有特殊属性,其产权归属需要依据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由国家立法予以确定。而我国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城市居民小区的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予以明确界定。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市人防办在《回复》中并未确认防空地下室所有权的归属,《回复》并不具有确认业主对防空地下室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效力。九名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已明知其所购买的商品房面积中并不包括防空地下室,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这表明业主在确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时应明知其所支付的购房款的对价并不包括防空地下室,因此即使修建该防空地下室的成本确为各业主所分担,但其在出资时缺乏主观能动性,也就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投资”行为。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九名业主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作者: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