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08-10-16 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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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和预备役工作(以下统称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