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9-10-15 09: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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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业经2009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根据2009年7月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