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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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

发布日期:2009-10-15 14:11:12 阅读次数:35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栗战书

 

2009年1月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看病的;
    (三)为封建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看相、卜卦、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
    (五)降妖、驱邪的;
    (六)看阴阳宅地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微伤害的;
    (八)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谣言,蛊惑群众的;
    (九)煽动群众,求仙讨药的;
 (十)借封建迷信活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