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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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2-18 02:00:53 阅读次数:512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海事、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造和航行
   
  第六条  购置或者建造的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鼓励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图纸建造乡镇自用船舶。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决定购置或者建造乡镇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第八条  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九条  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检丈合格;
   
  (二)持有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
  
   第十条  乡镇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核定乘员或者超过核定载重线航行;
   
  (二)未配齐救生器材和航行、系泊设备;
   
  (三) 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外或者在流速大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