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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03-10 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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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小晶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闽政〔1987〕58号)
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闽政〔1990〕50号)
三、《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94〕6号)
四、《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 年 5 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五、《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
六、《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
七、《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
八、《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