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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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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04-27 01:40:37 阅读次数:592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1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改善发展环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更新重庆市行政审批项目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的有关规定,在全面清理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动态管理”的原则,取消、调整和增加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并对重庆市行政审批项目库进行更新,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内容相应更新。更新后的重庆市行政审批项目库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gov.cn)和重庆市政府法制网(http://www.Cqfzb.gov.cn)统一公布。

根据中央在渝单位申报项目,对中央在渝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并公布。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更新后的重庆市行政审批项目库所列目录及其相关规定等实施行政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审批项目库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为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现将取消和调整的由市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明确如下(共146项):

(一)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等15项行政审批项目;

(二)变更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等23项行政审批项目;

(三)合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等108项行政审批项目为41项行政审批项目。

对中央在渝单位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并予以明确(共17项)。

以上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重庆市第八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三、下放一批市级行政管理权项

(一)对各区县(自治县)下放一批以行政审批权为重点的市级行政管理权项。为增强区县(自治县)统筹改革和发展的能力,方便人民群众办事,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县的行政管理关系,按照“简政放权、合法有序、强化监管、提高效能”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赋予区县(自治县)一批行政管理权项(共44项)。

1.将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条件审批等15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界定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2.将事业单位部分岗位聘用审核权等4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授予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3.将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等25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委托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以上赋予区县(自治县)的市级行政管理权项及赋权的具体方式见附件2(《重庆市进一步赋予区县(自治县)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

(二)对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下放一批以行政审批权为重点的行政管理权项。为增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统筹本地区改革和发展的能力,促进重庆第二大城市建设和黔江区、涪陵区经济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赋予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一批行政管理权项。

1.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权等1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界定给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人民政府行使。

2.将电力上网价格审批权等21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授予给万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其中17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授予给黔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20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授予给涪陵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3.将汽车品牌销售备案登记等7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委托给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以上赋予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的行政管理权项及赋权的具体方式见附件3(《重庆市进一步赋予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

对赋予区县(自治县)的行政管理权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和工作对接

(一)加强审批监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创新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防止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出现管理的脱节和真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调研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加强工作对接。切实规范区县(自治县)扩权改革工作程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权项赋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部门行使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再继续行使,且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的业务对接等工作。涉及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自委托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强化政务公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决定,及时对各自的行政审批项目库或目录进行调整,依法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四)及时报告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本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市第八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163项)

 

一、市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 置 依 据
 处置方式
 备    注
 
1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取消
 
 
2
 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审批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382号)第十条。
 取消
 
 
3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审批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第七条。
 取消
 
 
4
 交通规费减免审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发〔2005〕28号);2.《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交工发〔1990〕672号)。
 取消
 
 
5
 中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9项。
 取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第20项。
 
6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第八条。
 取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第22项。
 
7
 城市房屋拆迁代办单位资格审批
 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条;2.《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3.《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取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施行,设置依据已废止。
 
8
 市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验收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四、十条。
 取消
 由移交方和接收方协商解决。
 
9
 主城区夜景灯饰优惠项目用电审核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1.《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2.《重庆市主城区夜景灯饰工程用电优惠的实施意见》(渝市政委〔2002〕46号)。
 取消
 由电力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10
 商品展销会登记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0项;2.《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7号)第四条。
 取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第44项。
 
11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5项;2.《国内登山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6号)。
 取消
 
 
12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号)。
 取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第61项。
 
13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体群字〔1999〕17号)。
 取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第60项。
 
1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核发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二十一条。
 取消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第91项。
 
15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2.《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第十一条;3.《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国药管市〔2000〕306号)第三至十二条。
 取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第105项。
 
16
 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部分;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第二部分。
 变更
 变更管理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17
 契税减免的审批(跨区县的减免、市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减免、50万元以上的大额减免)
 市财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六条。
 变更
 变更实施主体为市地税行政主管部门,并转变管理方式为备案。
 
18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审批、审核事项
 市财政部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五、七、二十二条。
 变更
 变更为内部审批。
 
19
 特困企业审核
 市财政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渝财社〔2004〕115号)
 变更
 变更管理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20
 矿长资格证核发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三条;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第四条;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9号)第十九条。
 变更
 实施主体变更为市煤炭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21
 煤炭生产许可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三条。
 变更
 实施主体变更为市煤炭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22
 典当企业设立审批(初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十四条。
 变更
 实施主体变更为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
 
23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渝农产〔2005〕1号)第五条。
 变更
 变更管理方式,移交社会中介组织认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24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
 1.《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民用爆破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2006〕第18号)。
 变更
 实施主体变更为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25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初审)
 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变更
 实施主体变更为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七条。
 变更
 实施主体变更为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7
 全市教师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评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第一部分。
 变更
 实施主体变更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8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核准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
 变更
 变更管理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转变管理方式第6项。
 
29
 重庆市高校重点学科、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认定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第九、十三、十四条;2.《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渝教研〔2006〕2号)第五条。
 变更
 变更管理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30
 重庆高校工程研究中心、高职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审批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4〕2号);2.《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08〕5号。
 变更
 变更管理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31
 计算机安全管理员证核发
 市公安机关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
 变更
 变更管理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后生效。
 
32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章;2.《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第82号)第五章。
 变更
 变更管理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33
 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核定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第111号)。
 变更
 变更管理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34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3.国家有关部门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变更
 变更为内部审批。
 
35
 新资源食品初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第四、五、六条。
 变更
 实施主体变更为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6
 食品添加剂初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第八条。
 变更
 实施主体变更为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7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认
 市地方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
 变更
 变更管理方式为备案,加强监督管理。
 
38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第二、四条。
 变更
 变更管理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39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合并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40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41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及新建、改建、扩建审批(初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七、八条。
 合并为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及新建、经营、使用、进出口审批(初审)
 
 
42
 监控化学品经营(第二类)、使用(第一、二类)、进出口审批(初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一章第三条。
 
 
43
 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包括修改章程)和终止的审核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3.《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第一条。
 合并为公办学校办学审批
 涉及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设立审批已合并至民办学校办学审批。
 
44
 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七条。
 
 
45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包括修改章程)和终止的审批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五十三条。
 合并为民办学校办学审批
 
 
46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聘任校长、举办者变更的核准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五十四条;2.《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8号);3.《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9号)。
 
 
47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2.《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8号);3.《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9号)。
 
 
48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二十五、四十二至四十四条。
 合并为涉外(含港澳台)办学审批
 
 
49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
 
 
50
 市内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核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六条。
 
 
51
 市属高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活动审批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第六、七条。
 
 
5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项;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
 合并为继续、远程教育审批
 
 
53
 在渝设置、终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审批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3〕2号)第七条。
 
 
5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教考试〔1995〕8号);2.《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指导和监督工作暂行办法》(渝考办发〔2007〕36号)。
 
 
55
 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专科生分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项;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
 合并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方案确定
 
 
56
 重庆市本专科招生来源计划方案的确定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及教育部有关文件;2.各地高考生源情况及各地招生计划基数。
 
 
57
 大型科学仪器用户分析测试补贴核准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1.《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2.《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渝科委法〔2009〕89号)第五条。
 合并为大型科学仪器有关补贴核准
 
 
58
 大型科学仪器运行经费补贴核准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
 1.《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2.《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渝科委法〔2009〕89号)第五、二十三条;2.《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渝科委法〔2009〕89号)第二十三条。
 
 
59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危及安全活动的审批
 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1号)第八条。
 合并为港口经营许可及采掘、爆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管理
 
 
60
 港口经营许可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市港航管理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二十四条;2.《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61
 自用专用航标许可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航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六条。
 合并为自用、专用航标许可
 
 
62
 航标搬迁、拆除许可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航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三条、十二条。
 
 
63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许可
 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七至十三条。
 合并为:成品油经营许可
 
 
64
 新建、扩建、异地迁建加油站审批
 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七、十一、十二条。
 
 
65
 二手车交易市场审批
 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十四条。
 合并为商品交易市场审批
 
 
66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审批
 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十四条。
 
 
67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
 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合并为进出口许可
 
 
68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
 
 
69
 摩托车出口许可
 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规范摩托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5〕699号)。
 
 
70
 汽车出口许可
 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
 
 
71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市公安机关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三十三、四十一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2项。
 合并为保安培训机构、服务公司设立审批
 
 
72
 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审批
 市公安机关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十一、四十一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0项。
 
 
73
 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市公安机关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条。
 合并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
 
 
74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市公安机关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第三条;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条。
 
 
75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审批
 市公安机关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
 合并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审批
 
 
76
 群众性活动(高校及文卫机关单位)安全审批
 市公安机关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
 
 
77
 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
 市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
 合并为枪支(弹药)携运、运输、配购、配售、持枪证核发
 
 
78
 枪支弹药运输证
 市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79
 枪支弹药携运证
 市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三至三十七条。
 
 
80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持枪证
 市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至十一条。
 
 
81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
 市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三、十五条
 
 
82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机关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
 合并为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签注)
 
 
83
 赴港澳有效签注
 市公安机关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
 
 
84
 换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市公安机关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合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签注)
 
 
85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市公安机关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86
 一次出境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审核)
 市公安机关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87
 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审核)
 市公安机关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88
 口岸一次入出境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审核)
 市公安机关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89
 律师执业审核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十条。
 合并为律师执业核准
 
 
90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0项;2.《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1号)第十三条。
 
 
91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1项。
 
 
92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第十二条。
 合并为外国及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核准
 
 
93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4号)第六条。
 
 
94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2项;2.《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3号)第八条。
 
 
95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4号)第六条。
 合并为外国及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
 
 
96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
 
 
97
 军队用地转让审批(初审)
 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
 合并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98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初审)
 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99
 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初审)
 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100
 市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迁移、拆除审核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第四、十七条。
 合并为市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占用审查及迁移、拆除审核
 
 
101
 市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占用审查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第四、十八条。
 
 
102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市文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六、七条;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第十、十二、十六条。
 合并为营业性演出许可
 
 
103
 举办外国、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市文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五、十六条;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104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市文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十三条。
 合并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105
 设立、变更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初审)
 市文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3项;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第六至十条。
 
 
106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市文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
 合并为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变更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以及跨地区经营初审
 
 
107
 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变更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以及跨地区经营初审
 市文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九、十三条;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五、七条。
 
 
108
 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审批
 市文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四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三十一条。
 合并为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退出审批
 
 
109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标本和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市文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4、465项。
 
 
110
 减免费审批
 市地方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1.《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2.《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第90号);3.《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
 合并为减免税审批
 
 
111
 下岗再就业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减免
 市地方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1.《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2.《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112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0项;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合并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许可
 
 
113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一、十二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项;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1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项。
 
 
1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四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项。
 合并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证核发
 
 
11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核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十八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项。
 
 
117
 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审批
 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十七条。
 合并为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118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十八条。
 
 
119
 设立、变更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审批
 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第十、十三、十四条。
 由文广行政主管部门转来
 
120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
 合并为印刷经营许可
 
 
121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二条。
 
 
122
 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一条。
 
 
123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审批
 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六条。
 合并为出版物经营许可
 
 
124
 设立市内出版物(含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
 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7项。
 
 
125
 设立出版物网络发行单位、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三十六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2项。
 
 
126
 出版物发行企业(总发行除外)变更审批
 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
 
 
127
 新闻出版单位年检登记
 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二十一条。
 
 
12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六条;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第十四、十五、十七条。
 合并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12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第十九、二十、二十三条。
 
 
130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第三、四、十三至十七条。
 
 
131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安全设施验收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第十八至二十六条。
 
 
132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8号)第十五、二十条。
 
 
133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8号)第六、二十六、二十九条。
 
 
134
 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核发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合并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核发
 
 
135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核发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
 
 
136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三条;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合并为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137
 第一类非药品类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由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转来。
 
138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二、五条。
 合并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及复核裁定
 
 
139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收费〔1998〕775号)第十至十二条。
 
 
140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认证)
 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至七条;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令第9号)。
 合并为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14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
 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三条;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第十七至三十七条。
 
 
142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四条;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第二至五条。
 合并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运输证明核发
 
 
143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二至五条。
 
 
144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审查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十九条。
 合并为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
 
 
145
 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查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条。
 
 
146
 市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审批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条。
 
 

二、中央在渝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 置 依 据
 处置方式
 备    注
 
1
 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审批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八条;2.《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气发〔2003〕56号)第十五条。
 取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第78项,本次重新公布。
 
2
 对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同意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2.《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十五条。
 取消
 由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3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
 市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九条;2.《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第五条。
 取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第7项,本次重新公布。
 
4
 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机构资质认证
 市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第六项。
 取消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2号)取消。
 
5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5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第三十三条。
 取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第46项,本次重新公布。
 
6
 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重庆海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5项。
 取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第40项,本次重新公布。
 
7
 气象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许可审核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五条;3.《气象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气象局令第14号)第六条。
 变更
 实施主体变更为国家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8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初审)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第五十五条。
 变更
 变更管理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9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第十七、三十一条。
 变更
 变更管理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10
 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市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039号)第二十五条。
 合并为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审批
 
 
11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市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二十二条;2.《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
 
 
12
 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
 重庆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合并为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13
 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许可
 重庆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4
 修船、拆船作业审批
 重庆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5
 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初审)
 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五条;2.《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合并为食盐专营许可
 
 
16
 食盐批发许可
 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十一条;2.《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7
 食盐运输许可
 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八条;2.《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附件2:

 

重庆市进一步赋予

区县(自治县)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

(共44项)

 


 项目名称
 现实施主  体
 下放实施主    体
 下放

方式
 主  要  依  据
 下放权限
 
1
 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主城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界定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贯彻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安全便民和适度竞争的原则。特许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2.《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第二十七条  公交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向分公司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放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证(副本)。
 限公交企业许可权、车辆管理权等。
 
2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机关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
 界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
 机动车转移登记
 市公安机关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
 界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二条  省级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