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保护
第一节 湖体核心保护区保护
第二节 滨湖控制开发带保护
第三节 高效集约发展区保护
第四节 其他保护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发挥鄱阳湖调洪蓄水、调节水资源、降解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范围内从事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建设、旅游、科学研究、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分为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和高效集约发展区。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包括南昌、景德镇、鹰潭三个设区的市,以及九江、新余、抚州、宜春、上饶、吉安六个设区的市的部分县(市、区),共三十八个县(市、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界定。
第四条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科学发展的原则,以水资源、水环境、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以鄱阳湖体、沿湖岸线和长江江西段岸线资源保护与生态廊道建设为重点,加强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湖区及其流域上下游、干支流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鼓励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环境保护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行为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对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领导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技、旅游、统计等主管部门组成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综合协调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和行政执法争议;
(三)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检查和督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目标责任,并组织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布局规划和权限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指导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配套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布局工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办公室负责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及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级财政涉及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和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组织实施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工作,推进工业清洁生产;
(四)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耕地质量保护、草地资源建设与保护和农业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植树造林,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相关湿地资源的保护,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
(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域及岸线防洪安全管理、河道采砂监管和水土流失防治;
(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指导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配套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正常的航道疏浚养护、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的开发、监督管理和保护;
(十一)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十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技术研究和环保技术成果推广。
其他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经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构建区域生态功能保护结构体系、保护水环境安全、保护湿地资源、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合理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农业发展、防洪抗旱与水资源利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自然保护区发展等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生态补偿。
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湖区专业渔民因禁渔期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应当逐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考评机制,提高生态指标考核权重系数。湖体核心保护区生态指标考核的权重系数,应当大于经济指标权重系数;滨湖控制开发带生态指标考核的权重系数,应当大于高效集约发展区生态指标考核的权重系数。 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其主要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保护
第一节 湖体核心保护区保护
第十六条 湖体核心保护区范围为鄱阳湖水体和湿地,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