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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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让检察权行使更公正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林世钰 发布日期:2006-02-21 12:21:35 阅读次数:1959
检察改革,历来是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2005年,检察机关各项业务改革稳步推进,检察改革成为高频词汇。 特别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办案领导监督 去年4月13日,因“杀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因为妻子的重新出现被宣判无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但将佘祥林案作为典型案例警示检察干警,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改革。1个月后,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透露了一个让佘祥林们振奋的消息:为防止冤错案,高检院决定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今后经过协调的案件,凡属于职务犯罪大要案、在当地有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和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参与协调的司法机关意见分歧较大等5类案件,必须将协调情况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上级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答复。应当特别备案而未按规定上报的,如果发生错案要追究责任。与此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发现重大冤错案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故意隐瞒、造成不应有恶劣影响的也要追究责任。 无独有偶。去年岁末,高检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和《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省级以下检察院启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决定逮捕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要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立案实行监督。 这一改革,虽仅属工作制度层面上的改进,但同样传递大意——通过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更加有效保障公正执法。 循着2005年检察改革脉络,我们由衷感到,不论是高检院慎思笃行的改革,还是基层检察院各具特点的探索,每项检察改革都宛如播撒在大海里的珍贝,闪耀着维护公正、保障人权的光辉。 同步录音录像,严格规范办案行为 刚过去的一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称为“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逼’出一个新水平”的一年,而人们最关注的,就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 8个率先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检察机关从中获益颇多。如浙江省检察院自实行讯问同步录像以来,目前没有在讯问环节发生过一例重大安全事故,办案数量也未因实行全程同步录像而减少,犯罪嫌疑人无端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情况明显减少。四川省自贡市检察院在办理该市建行行长原助理廖某受贿案中,对受贿人的供述进行了同步录音,之后利用录音资料询问相关证人,使该案得以迅速突破。自贡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工作连续两年被列为全市人民满意的十件大事之一,获得社会各界群众的一致好评。 据了解,这项改革将从星星之火走向燎原。从今年3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到2007年10月1日实现全程同步录像。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在全国的普遍实行,将进一步促进办案人员自觉依法办案、规范执法,防止刑讯逼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检察鉴定与社会脱离,促进检察技术专业化 2005年,我们还不能忽略这样一个对检察机关影响颇大的立法。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施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只能为内部侦查工作服务,一律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这对检察机关鉴定机构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转折点。但检察机关充分理解立法本意并坚决贯彻《决定》,并未引起任何震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中心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条规定为他们确定检察技术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有利于检察技术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决定》,高检院将建立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陆续制定和修改《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规则》和各专业门类的工作规范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院的技术鉴定工作。 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尊重保障人权 检察改革虽然在墙内开花,但香飘墙外。 2005年,值得浓墨重彩大书一笔的是,10月19日,我国政府首次发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其中。白皮书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这是继今年4月中国2004年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之后,我国政府再次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白皮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于2003年8月在四川、湖北、福建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试点,2004年8月扩大试点。从2005年开始,人民监督员除了可以监督不服逮捕决定、拟不起诉、拟撤销案“三类案件”的同时,还可以监督“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有专家评价,“五种情形”监督的制度设计,是从外部强化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它可以防止检察机关因“越位”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被写入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和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得到了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以山东为例,2005年12月2日,该省检察院在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了《关于山东省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赢得了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一致肯定。据介绍,试点工作开展两年来,山东省三级检察机关选任的876名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749件863人,办结“五种情形”案件42件。 人民监督员制度还赢得了海外法律界人士的好评。去年年底,日本学者加藤弘捷教授在与大连高校进行学术交流时,对此项制度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他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的基本要求,使民众有适当的机会参与司法权的行使,这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一致。 回顾刚过去的2005年,检察改革多姿多彩。展望2006年,又将是充满希望的改革之年。检察改革何处去?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9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已经绘出蓝图——未来三年的检察改革有六大任务: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完善组织体系,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创新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