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修改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1996〕2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以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全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论其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建设性质,均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
济南铁路局、省黄河河务局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跨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山东省统计局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四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统计部门办理竣工统计登记。
第五条 建设单位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经统计部门审查后,发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鉴定书、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其他主要验收资料,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经统计部门审查后,发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后,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向其发放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统计台账及有关业务资料。
从事投资统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项目投资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如有调动,应当及时选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接替,并接受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统计工作不得中断。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证》是建设项目已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的有效证件,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随时对其进行查验。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证》的管理,一旦丢失,应立即到统计部门补办。
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或不如实申报登记的,依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论处,并责令在限期内补办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统计制度为依据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级发改、经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信息和行政记录,规范投资统计基础,切实统准统全投资项目,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各级发改、经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将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或施工许可证书等,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2005年8月15日公布的《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鲁统字〔2005〕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