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2-22 12: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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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连政发〔2005〕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以及《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市区(三类)由原440元/月调整为480元/月;
四县(四类)由原360元/月调整为400元/月。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市区(三类)由原3.7元/小时调整为4.1元/小时;
四县(四类)由原3.1元/小时调整为3.4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