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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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5-08 12:28:09 阅读次数:2739
连云港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的管理工作,规范拆房施工单位的行为,搞好安全防范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拆房施工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除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对全市拆除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房施工单位是指持有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明确的法人资格,证照齐全,并取得市拆迁办颁发的《拆房资格证书》的单位。 第五条《拆房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施工单位应在期满前20天内到市拆迁办办理审验手续,审验合格后,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审验的,原证自行作废。 第六条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向市拆迁办书面报告该项目的拆除面积、拆除期限、拆除要求,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市拆迁办及时将拆除工程的相关资料向社会公布,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和报名费后即可参加投标,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市拆迁办组织评委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安全风险抵押金标准:10000平方米以下为3万元;10000—20000平方米为5万元;20000—30000平方米为7万元;30000平方米以上为10万元。 第八条市拆迁办根据中标施工单位的报价总金额,向拆房发包单位提取10%作为拆除工程安全、环保奖励基金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用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房屋拆除工程量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按《连云港市房屋拆除施工现场人员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市拆迁办向拆房施工单位颁发《拆除房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房屋拆除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按审定的范围从事房屋拆除工程。不得转借《拆房资格证书》、不得转包拆除工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与市拆迁办签订《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同时与发包单位签定《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提供拆除工程毗邻区域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隐蔽工程的分布情况,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进行书面交底; (二)负责切断被拆除物的各种管线; (三)保证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明确一名主管人员作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 (三)企业法人代表是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拆除工程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施工人员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保证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得上岗; (五)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 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四)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施工单位编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各种拆除方法的规定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警示标志,夜间作业应设红灯示警。在居民密集区、主次干道和窗口地段附近施工,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对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拆除工程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保证其身体状况符合有关作业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应在施工现场醒目的地方设置施工标志牌,标明项目名称、发包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情况。工地放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拆除房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手续的复印件和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资料。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拆除工程施工中,应由专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须按程序报批并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作业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先非承重后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第二十二条 禁止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部分构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拆除危险部分之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居民密集区、主次干道和窗口地段进行拆除工程施工,脚手架防护须采用全封闭形式,并搭设防护隔离棚。脚手架应与被拆除物的主体结构同步拆下。 第二十四条 施工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上不准有聚集人群或集中堆放材料。 第二十五条 整体拆除的楼房,必须待居民全部搬迁,切断供电线路和供水管道后方可开始拆除,部分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并在指定场所堆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 施工人员应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并由专职安全员管理现场。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管道拆除时,要查清管道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第三十条 采用手工或机械作业法拆除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和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用爆破法拆除工程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居民区、主次干道两侧和窗口地段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金属或者其它硬质材料围挡。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设立建筑渣土存放场地,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清运。 第三十四条 施工期间应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工地产生的污水不得外溢,防止和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噪声、震动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五条 建筑渣土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运到指定的场所倾倒,装载的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采取覆盖措施,车辆槽帮和车轮须冲洗干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拆除工程作业时,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拆房施工,保护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向市拆迁办报告。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拆房发包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市拆迁办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拆迁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拆迁项目的实施和拆除工程的施工,吊销《拆房资格证书》等处理。 (一)拆房发包单位未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市拆迁办并擅自委托施工单位承接房屋拆除工程的 (二)施工单位未取得《拆除房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四)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管理不善,又不及时整改的; (五)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无专职安全员管理现场,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经批评没有改观的; (六)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拆迁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