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
发布日期:2006-05-11 12:08:24
阅读次数:176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4〕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2004年9月)
为保障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与地质灾害应急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和矿坑突水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地质灾害应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秩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应急机构体系
(一)成立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连云港警备区、云台山风景区以及各县区负责同志组成。
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接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各项指令;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对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出论证意见,部署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各防灾救灾专业组实施救灾行动;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落实情况;执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连云港警备区司令部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受灾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协调灾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在现场灾害趋势进行跟踪;会同市经贸委、建设局、安监局负责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出统计评估,为政府抗灾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4.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5.市电信公司负责尽快修复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6.连云港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修复电力设施,恢复电力供应;
7.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的准备;
8.市委宣部责成新闻单位及时向公众公发布灾情有关信息。
(二)灾区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告统一的预警信号,制定具体的人员撤离、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方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三)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组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指导灾区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工作,并迅速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它地质灾害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三、监测和预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与全市防汛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部门。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时向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气象、汛情和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市气象主管部门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警报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后,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将台风及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乡(镇)、村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政府应急行为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启动程序为:市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或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提议,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一)临灾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预报后,根据预测地质灾害的大小和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同时通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各专业组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预报区的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监测,随时向当地和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变化趋势,根据灾情发展,组织避灾疏散,保持社会安定。
(二)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反应
小型地质灾害,由地质灾害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当分别立即启动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组建地质灾害救灾现场指挥部,了解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并立即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市及灾区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趋势跟踪,并开展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及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灾情。
地质灾害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领导小组要迅速了解灾情,立即报告上级并通报有关部门,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置和疏散灾民;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接待安置救援人民及救灾物资、资金使用和监督,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
五、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一)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已掌握的资源和灾害现场调查情况,对已发生的地质规模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确定其等级、成灾范围;对具有险情的灾害体,分析发生的前预兆特征,判断其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威胁对象等,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以便于及时发布预告,启动应急预案。
(二)地质灾害调查、报告与处理
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现场进行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形成条件、诱发因素,提出处理措施;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应当依据监测获得的前兆特征判断危险性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灾害即将发生时,发出统一制定的预警信号,制定出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同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其它各部门应当立即投入抢险工作。
(三)善后处理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查,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演练。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预算。
(五)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