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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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区域性国际商务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发布日期:2006-05-11 12:10:55 阅读次数:136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区域性国际商务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区域性国际商务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1月26日经市十一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区域性国际商务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连云港区域性国际商务中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高连云港城市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服务贸易发展,促进新亚欧大陆桥经济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区域性国际商务中心(以下简称商务中心区)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江苏省外经贸厅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开发建设的综合性园区,按照“政府推动、企业承办、市场运作”原则进行开发建设,以服务“西部大开发”、“经济国际化”、“区域共同发展”为目标。   第三条 连云港商务中心区域,东起海滨大道(含海滨大道以东、以北的城市滨海绿带,海洋公园等),西至北崮山,南起陇海铁路,北至官山,占地面积2.7平方公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建立连云港国际商务中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商务中心区规划建设等有关工作;组织研究商务中心区开发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协调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商务中心区内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决策工作;负责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国际商务中心建设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实施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江苏大陆桥国际商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大陆桥公司),作为商务中心区建设、开发、经营主体,承担商务中心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区域规划   第六条 商务中心区内的建设项目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配套。   第七条 大陆桥公司作为主体单位,负责制订商务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交通、市政、网络和环境景观、文教卫生、商业服务等专项规划,参与商务中心区内各地块及建筑单体规划设计方案的修订,并报联席会议审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连云港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予以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商务中心区的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 商务中心区的规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充分体现现代化海滨城市特色,依托连云港港口、陇海铁路和国际展览中心等基础设施,发挥连云港商务中心区的开放、商贸功能,尽快形成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物流中心、分销中心、航运中心和旅游服务中心,以此带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   第九条 商务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等要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土地开发   第十条 商务中心区内土地实行封闭运作,大陆桥公司负责商务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前期开发,达到“七通一平”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出让。除上缴省级以上规费,大陆桥公司自行建设的项目和土地委托挂牌出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用途变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商务中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所得出让净收益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大陆桥公司作为市政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和商务中心区的专项发展资金。   土地评估费、土地测量费等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商务中心区内土地交易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返还给大陆桥公司。   第十二条 对商务中心区内已立项但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由市计划、规划、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重新进行审查确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规划要求如期实施,并分摊相应的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否则由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报经政府批准依法予以收回,由大陆桥公司统一建设;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超过两年,投资者对土地没有进行实质性开发或只有少量投入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市政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商务中心区,优先发展城市中心区基础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和进行环境建设。   商务中心区内的城市干道、区间道路、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环境建设以及供电、通讯等市政建设项目纳入连云港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区内城市干道、区间道路在市建设部门指导下,由大陆桥公司通过招投标组织实施。商务中心区的供水、供气沿城市道路、区间道路所需敷设的管网分别由自来水公司、新奥燃气公司投资建设。区内沿路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负责投资建设。市供电公司负责上报省电力公司,同步投资建设区内供电设施。市通信公司负责无偿拆迁该公司在商务中心区内影响基础设施的通信杆线;负责投资建设商务中心区内的通信管道、光缆电缆等通信设施;负责建设商务中心区内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工程管线费用给予最大限度优惠;保证给予商务中心区内所有用户提供各类等级的通信服务。   第十四条 商务中心区内建设项目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用于商务中心区内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予以免收,白蚁防治费、城建档案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拆迁管理费等予以减半收取,作为商务中心区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商务中心区内各居住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大陆桥公司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商务中心区户外广告的设置,按照《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由大陆桥公司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商务中心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所得收益用于商务中心区公益性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产业导向   第十七条 商务中心区内重点发展商贸、会展、物流、金融、会计、法律、人才、信息和咨询服务、餐饮旅游、文教卫生等行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相关机构在商务中心区内开办业务。   第十八条 鼓励在商务发展大厦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口岸业务审批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报关、报验、货代船代、保税监管、仓储物流等手续或业务。   第十九条 鼓励苏北及中西部地区城市在商务中心区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经贸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研发机构、商会组织和外商代表机构等入驻商务中心区;加快商务中心区会展、广告、咨询、代理、服务等行业的对外开放。   第二十一条 鼓励民资、外资在商务中心区内投资批发零售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在商务中心区内设立民资、外资商业批发零售企业。   第七章 投资环境   第二十二条 进入商务中心区的企业享受连云港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中心区是省、市重点工程,市各有关部门对进入商务中心区内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改进工作作风,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中心区内信息基础设施,在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宽带信息网络,提供良好的信息化环境;规划与实施“数字化”工程,建立口岸信息化平台。   第二十五条 商务中心区要建立高级卫生、教育机构及其它生活服务设施,创造有利于国际国内商务人士工作、生活的人文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