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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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05-11 12:16:21 阅读次数:2110
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连政发[1994]1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适应工资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机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是连云港市人事局下属非经营性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指导、协调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市机关、事业单位(含驻连部属、省属)和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其他单位。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象为上述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单位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职)费用总和的百分之十九缴纳。今后随物价、离退休人员增加或待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不含离退休<职>人员,下同)负担部分,在改革起步阶段先按本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个人的缴纳标准。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口径为准。 第八条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支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经费支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有经费支付。 工作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与拨付 第九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与拨付,采取按单位全额结算、差额缴拨的方式按月或按季结算一次,通过结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以“见单付款”的方式向差额上缴单位开户银行直接扣缴;同时委托银行直接拨款给差额下拨的单位。对逾期未缴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少报工资总额和虚报冒领离退休(职)费用的,除补足应缴和扣还冒领金额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外,另加收一至三倍的罚金,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滞纳金和罚金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除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有条件的也可以从自有资金中拨出一定费用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专户储存,本金及所得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中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称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支付标准按国家和我省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包活: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职)补助费以及离、退休(职)后按规定可享受的津贴、补贴。 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的退休养老金支付标准,在国家和省没有具体规定前,暂参照固定职工的标准执行。 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费的支付标准另定。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每年年终收支相抵后结余基金存入市财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已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用支付的同时,为在职人员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每年一次记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作为退休时计发其退休养老保险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业务费、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关系不变,政治、生活、医疗、福利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离退休(职)人员应享受的各项费用,目前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原单位发放,待条件成熟后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为发放。 第十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如发生撤销、合并时,其离、退休(职)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到新的单位,并及时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职工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基金由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按实结算转移。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人员,应在转移行政关系的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的财务管理,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暂行办法自行拟定。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