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6-05-11 12: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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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根据《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区范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均可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自本办法施行之月或者失业之月起,可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手续,并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月6元缴纳。
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实行按年缴费。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缴足下一年度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基金。
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享受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且缴费未中断的,连续缴费后,医疗保险关系自然接续。
(二)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缴费中断的,须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自缴费后3个月内只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自缴费后6个月内只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三)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按月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从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起连续缴费,且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参保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须补足十年,补缴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0年7月31日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不符合上述1、2两项条件的,在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保险手续时,须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费用中除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五条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可以办理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手续。
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成立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服务中心,并在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代办点,为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代办下列医疗保险事务:
(一)续保申报登记。
(二)发放、补办医疗保险证、历、卡。
(三)缴费。
(四)医疗待遇审批,包括慢性病、门诊大病、特殊病种、转外、居外、家庭病床等。
(五)医疗费用报销。
(六)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确认等相关业务。
(七)医疗保险关系变更、转移。
(八)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宣传。
第七条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在办理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手续时,应当与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医疗保险事务代理协议》。
第八条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收费按照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苏劳就[1999]60号(苏价费[1999]486号、苏财综[1999]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也可根据自愿原则,委托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服务中心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第十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