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5-11 12: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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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及《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选购非处方药。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
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诊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所缺必备药品能在当日配齐,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做到审方、配方与复核分开,以免发错药;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具有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条件。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一发给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做到下列要求:
(一)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备核查,以保证参保人员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杜绝药品销售中“以物代药”等不规范行为,防止参保人员用基本医疗基金购买非治疗药品,同时有利于分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药事事故中的责任。
(二)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三)规范进药渠道,从证、照齐全的厂、站等经营单位进货。
(四)对特殊管理的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供应。
(五)对于自费药品和保健品的处方,要单独装订存放,以备核查。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处方外配服务及其费用发生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