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5-11 12: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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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 个人帐户的建立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险证和保险卡。
二、 个人帐户资金的划入
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1.按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部分;
2.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不同年龄段划入部分。
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和参保单位缴纳划入部分)占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3%;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3.5%;
45周岁以上的4%。
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5%划入个人帐户。
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初依据参保人员当时年龄情况统一确定。
在职职工退休(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参保人员类别变更手续。参保人员从批准退休(职)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职工医疗费用个人自费部分,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现金支付。
个人帐户限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医疗费。参保人员将本人帐户资金用于他人就诊结算,要追回其所用的医疗保险资金,并停止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
四、个人帐户的管理
个人帐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的缴费情况,先缴后划。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待遇;对其停止记载个人帐户资金,不计算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待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个人帐户的计算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使用情况,按居民活期存款利率,对个人帐户余额统一计息。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接受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个人帐户使用情况的查询。
五、个人帐户的继续使用、转移和继承
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
参保人员调离我市,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
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依法继承。
本办法自《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