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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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05-11 12:23:33 阅读次数:1721
为有效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更好地发挥全社会力量参与再就业培训的积极性,尽快形成政府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培训适应市场、就业与培训紧密结合的再就业培训新格局,依据《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管理办法》(苏劳社就管[2001]14号),特制定我市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一、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条件 1.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培训机构、办学实体,面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举办再就业培训班的,均可提出申请。 2.申请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必须具有与承担再就业培训专业设置相适应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有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较高的领导班子,有比较完备的教务、行政、后勤、财务等管理机构以及固定的管理人员,有固定的教室和操作技能训练设施、图书资料等,有相应的工作规章和管理制度。 二、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确定程序 1.申请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单位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考察论证后,合格的单位确定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同时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作的“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铜牌。 3. 经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可参加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再就业培训专业的招标,取得中标权且培训达到要求的定点单位,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经费补贴。 三、竞标办法 1.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必须参加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举办的公开招标活动,竞争投标获得培训任务的单位,与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订《再就业培训协议书》。 2.举办公开招标活动,竞争投标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下岗和失业人员培训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培训招标信息,定点单位结合自身条件,提出自己的标的,再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3.再就业培训机构培训形式,可根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际情况以及专业要求,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夜校等形式进行。 四、考核发证 再就业培训机构开班前,应将所用教材、“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师资情况报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培训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培训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得擅自更改、缩短课时;要严明学习纪律,坚持做好培训期间的考勤登记工作;要接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听课、监考、抽考等监督。培训期满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职业资格考核大纲,从试题库中抽选或组织出题小组命题,进行理论和技能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和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将不发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经费补贴及有关要求 1.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开展再就业培训可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结合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再就业率,根据不同专业工种,按核定收费全额补贴或按实际减免额给予培训补贴,具体补贴金额可在培训专业招(竞)投标时或《再就业培训协议书》中确定。对未按规定培训、考核的,将不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2.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培训能力投标并承担培训任务,不得转包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有转包行为即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3.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学员乱收费,同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有乱收费行为即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并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视情节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