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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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6-05-17 01:19:35 阅读次数:1645
各电动自行车经销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电动自行车作为新一代的带步工具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并已形成一定的销售市场。倡,由于市场缺乏规范,质量监督环节薄弱,电动自行车纠纷日趋增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电动自行车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四部委关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连云港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详情请见下文。                 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                 连云港市消费者协会                 连云港市质量监督管理协会                 2004年7月20日 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电动自行车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境内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企业,在处理消费者纠纷时,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电动篷车的“三包”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商、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责任按照其订立的合同关系予以追偿。经销者、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等任何直接责任人均不得以间接责任关系为借口拖延、规避本办法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对经销电动自行车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鼓励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高于本办法的承诺。   第五条 经销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经销电动自行车。     2.保证销售的产品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场检验,正确调试,并主动向消费者介绍其使用、操作方法及维护事项,明确“三包”方式及维修单位,提供有效购物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商品的相差知识及其真实信息。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2.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合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生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赔偿。     5.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情况的查询,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修理质量状况的真实信息。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指定维修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维修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2.向负责维修的经营、维修单位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及格的修理配件,负责维修技术培训,保障其证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3.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的“三包”期限参照国家同类产品的“三包”规定,整车为1年,主要部件车架、电机为2年,电池和充电器为1年。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十一条 产品自出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该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保费调换同型号开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如果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维修时间超过30日,则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自己承担。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对符合退货条件又使用过的商品,退货时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战胜和待修理的时间。折旧率为每日0.2%。   第十五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等其他人为因素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其余都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三包”之列,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未按经营者告知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而造成人为损坏的;        2.非“三包”责任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用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因电动车质量和售后服务发生争议,可凭有效凭证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八月二十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