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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发布日期:2006-09-28 12: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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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国强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后增加“《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南明河花溪水库大坝至乌当大桥段及其支流小车河、贯城河、市西河的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该段河道的治理和保护”。
三、删去第十条的内容,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以下顺序顺延。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