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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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6-09-28 13:02:57 阅读次数:1201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 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花溪景观的综合整治,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花溪景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花溪区城区范围内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花溪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景观及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林业绿化、环保、工商、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助做好花溪景观及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区规划建设、综合执法、林业绿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人、自然、城市三者共存、共创的原则编制花溪景观建设与保护整治方案和高于国家、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区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花溪景观建设与保护整治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限期落实,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贵阳市花溪区商业规划》。不符合规划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调整。   第七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噪声超标的加工、维修等作业;   (二)利用临街店铺从事加工、销售煤炭、水泥、砂石等易发生扬散、漏撒的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和期限设摊经营;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   (五)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   (六)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   (七)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商业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九条 需在建筑物设置附属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花坛等隔离,围墙、栅栏高度不得超过2米;   (二)临街建筑物设置防盗门窗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建筑物门面需设置卷闸门的,应当设置通透的卷闸门;   (三)不得擅自封闭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露台;确需封闭的,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批准的式样进行封闭;   (四)需在临街建筑物立面安装空调机的,机身及托架不得占用人行道,托架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