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修正案(2004)
发布日期:2006-09-28 13: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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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4年3月19日务川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部门对城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镇绿化以及城镇公共设施,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删去第二款。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城镇管理部门负责;第二款修改为:(二)单位驻地由单位负责,宿舍区由住户负责。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医疗废弃物及有害化学物不能混入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密封运输到指定地点倾倒。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一)街道公共用地及河道两岸的绿化由城镇管理部门负责。
五、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县城除春节、元宵节、县庆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部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