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
发布日期:2006-09-28 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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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市人大字[2004]13号)
《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经2004年7月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9月26日
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
(2004年7月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9月29日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废物的产生,推进新型工业化,保障生态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科技进步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示范引导、分步实施、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的原则。
本条例所称的循环经济,是指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减量、再用、循环”为原则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发展模式。
本条例所称的生态城市,是指社会、经济、文化与自然和谐的复合生态系统型城市。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服务、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园区规划;
(二)确定示范项目,推动示范区、生态园区、生态村镇和生态社区建设;
(三)制定环境、经济、生态等评价指标;
(四)制定优惠政策,建立激励机制;
(五)建立并实施考核、保障制度;
(六)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七)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科普知识活动,动员公众参与;
(八)收集、整理、发布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建设情况报告;
(九)组织、协调、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