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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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9-28 14:08:39 阅读次数:1208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市人大字[2004]19号)   《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经2004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10日 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 (2004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10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确保质量、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水库建设必须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符合流域、区域规划。   第六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水库,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   公益型水库建设的资金,主要从政府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他投资者,应当在建设、经营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七条 水库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程建设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管理设施。   水库工程开工后,投资者应当组建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大坝验收和蓄水验收。   第八条 新建水库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验收规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新建水库蓄水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库初次蓄水5年内,组织首次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其后定期组织鉴定。鉴定结果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水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一)国家投资建设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   (二)国家投资建设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水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库,由投资者设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投资者建设的水库,应当将设立的水库管理单位以及配备管理人员的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水库有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水库运行计划,落实管护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   (三)编制度汛方案,执行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命令,实行汛期全日值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