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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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6-09-29 01:24:58 阅读次数:1134
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2005年11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05〕17号,以下简称《决定》),推动新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与要求   1.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指导方针,对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科学规划人口发展,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大力提高人口素质,努力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搞好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确保人口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2.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2005年起,我市进入第4次人口出生高峰期。平抑人口出生高峰、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全市晚婚率大幅度下降,控制晚育的难度增大。户籍制度改革后,对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提出新的要求。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出生婴儿性别结构、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等方面工作,都需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   3.切实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做出了重要部署。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精神,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济南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自觉把这项富民强国安天下的大事抓紧做实。   二、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工作方针   4.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出生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转变群众婚育观念、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保障群众民主权利、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圆满完成既定的人口发展目标,为我市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济南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5.未来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市人口总数控制在650万人以内,合法生育率保持在95%以上,年均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2‰和5.5‰以内;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缺陷发生率降至6‰以下;积极改善人口性别结构,出生婴儿性别比稳定在103-108的正常范围;全面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育龄群众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大力提倡晚婚晚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继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加快推动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初步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6.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是:(1)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方针,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2)坚持依法行政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3)坚持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方针,建立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4)坚持政府计划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方针,把党的领导、依法行政与群众工作结合起来,加强人口计划调控,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5)坚持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方针,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对计生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县实行重点突破,使他们尽快跨入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的行列。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6)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搞好知情选择,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7)坚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方针,采用以奖为主的积极引导方式,加大政策推动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8)坚持综合改革的方针,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不断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大力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要求的新机制。   三、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7.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户籍制度改革后,全市仍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执行一孩怀孕登记、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健全完善定期随访、孕情监测、生殖保健查体等项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接收孕产妇、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对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其中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按规定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8.继续加强晚婚晚育工作。要建立人口信息预警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人口信息,引导育龄群众自觉避开生育峰值年结婚生育。加大晚婚晚育宣传教育和政策推动力度,实行国家计划与家庭计划相结合,将晚婚晚育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民公约管理。大力加强晚婚晚育宣传,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广大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应教育其成员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   9.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计生、卫生、妇联、民政等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青年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开展科学规范的婚育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依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积极预防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疾病,推广应用简便易行、效果较好的适宜技术,逐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10.积极改善出生婴儿性别结构。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机构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惩处,并追究其所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流引产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管理,严肃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法院、检察、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成效应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估验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重要条件。   11.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倡导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增强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参与性病、艾滋病和突发性传染疫病预防干预工作。开展社区和家庭综合性生殖健康示范活动,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制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发展生殖健康产业,积极研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   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1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综合管理体制。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与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各部门制定出台改革政策措施,凡是涉及计划生育的,应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1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难点在流动人口管理。必须大力实施强根固本战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要依法明确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责任与义务,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工作网络和服务阵地,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和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积极建立“依法建制、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综合服务”的工作机制。要把计划生育薄弱村帮促转化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扶贫开发、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实行党政领导、部门联手、上下联动、综合施治。要把城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城市发展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服务阵地。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建立健全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园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明确具体任务和管理办法,尽快建立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   14.建立由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流入地政府要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管理和服务经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流出地政府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信息化建设,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加强信息沟通,健全流动人口双向管理、双向考核制度。要进一步总结、推广和落实我市流动人口“四制”管理经验,公安、工商、劳动、城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谁服务”的原则,抓住办证、租房、用工、节育措施落实和医疗保健等环节做好工作,实现无缝隙覆盖、无漏洞管理。要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全面推行“四种模式、五位一体”的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做法,消除城区计划生育管理的盲区。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要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法人责任制的内容和管理方法,形成切实有效的管理制约机制。对失业、无业、自谋职业及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应按照现居住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与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搞好衔接和工作落实。   五、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15.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把新型人口文化和新型生育文化纳入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各级党报党刊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都要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广泛、深入、全面地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国情国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科普知识和少生快富先进典型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人口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巩固和加强中小学人口与青春期教育,中等以上学校都要开设人口课程,各级党校、团校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作为党员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建设人口文化大院、文化广场和文化街巷,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村、新型婚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和“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氛围。   16.围绕立法、普法、执法、监督四个环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础、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主体、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计划生育法制体系。要加大计划生育普法学习和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婚姻、违法生育、违法收养的行为。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现执法主体明晰化、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执法监督社会化,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17.建立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机制。继续深入开展“71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程,围绕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需求,落实并完善“七个一”工作法。推广运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以“信息采集-科学决策-组织实施-考核评估”为基本流程的优质服务运行机制。全面实施以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推进计划,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居)、模范村(居)“三级联创”活动,争取有更多的县(市)区跨入国家级和省级优质服务县(区)行列,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18.建立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县、乡三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建立稳定长效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机制,确保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其他各项法定支出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积极推广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纳入县(市)区级财政的做法,切实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落实。坚持属地管理和“费随税走”的原则,通过税前列支、财政拨款、社会统筹或在企业改制、破产时纳入资产提留等形式,努力解决困难企业、下岗、失业、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费和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问题。全面推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建立完善资金管理(财政部门为主)、资格确认(计生部门为主)、资金发放(金融部门为主)、社会监督(监察、审计部门为主)“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对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因重大疾病、伤残、死亡及因计生手术并发症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救助。结合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和“少生快富工程”,制定完善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对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农村家庭实行重奖。大力发展计划生育保险和社会保障事业,各部门在制定实施城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险政策时,要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的照顾。   19.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全面建设市、县、乡(街道)、村(居)四级计划生育信息化网络,逐步实现村村通、居居通。加快市县两级计生部门办公自动化政务网站建设,实现文字处理、公文流转、信息检索、档案管理的电子化、自动化和一体化。建立集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于一体的全市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库,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传输和异地查询。计生、民政、卫生、公安、工商、劳动、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建立人口计生相关基础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数字化服务站建设,发展远程教育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网站,利用互联网技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20.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治理。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坚持抓战略研究、抓工作部署、抓督促落实,认真制定实施“十一五”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绩考核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到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共同调研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抓好工作部署和督查落实。组织部门要会同人事、人口计生等部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常性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干部评价政绩、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改进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计,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确保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21.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加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积极探索建立上级业务部门协管下级业务部门干部制度和干部政绩备案制度,激励广大计生工作人员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干事创业。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建设学习型组织,不断提高各级人口计生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驾驭全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优质服务的能力。切实关心爱护基层干部,认真落实其工作责任和报酬待遇,对村级人口计生干部建立“村用、乡聘、县备案”的管理制度,对政绩突出的人口计生干部,在提拔使用、学习深造、岗位锻炼、评先树优等方面,要给予优先考虑。在推荐选举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有一定比例的人口计生干部。坚持“纠、评、建并举”的方针,加强计划生育行业作风建设。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和“下评上”活动,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树立计划生育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22.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坚持稳定机构、突出特色、深化改革、提高水平的原则,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重点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方便群众、服务上门”的工作方针,完善“四位一体”功能,全面实施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规范,增强优质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作用,确保广大育龄群众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站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23.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把其纳入党委、政府的管理范围。在城市社区和各类经济园区、商贸物流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居地依法建立健全协会组织,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认真落实“双二十字”工作定位,深入开展主题特色活动,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24.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投入的力度。要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逐年稳定增长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要制定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规划,保证人口计生事业的投入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解决好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经费、建立奖励扶助制度和正常性事业发展等重点需要的经费。要加强对经费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