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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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统计行政案件听证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6-09-30 02:33:23 阅读次数:1041
淄博市统计行政案件听证规则(试行) (淄统发[2006]22号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淄博市内各级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案件组织和实施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部门办理的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进行的陈述和质证活动。   第四条 各级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确立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市统计局听证室设在统计执法监察处。   第五条 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是否要求听证,应当记录在案:   (一)没收违法所得的;   (二)较大数额(2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得知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意见后3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即视为放弃行使听证的权利。   第七条 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审委会办公室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销听证申请。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公开举行。   第十条 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三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有关证据以及本部门处理意见等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理意见;   (四)行政相对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六)案件承办人、行政相对人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护听证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享有传唤、询问听证参加人和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听证程序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因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使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的,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 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属于听证范围并且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案件,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淄博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