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长清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9-30 02: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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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长清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济价格字[2006]40号)
长清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提出的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整为0.5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0.45元调整为0.8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由0.45元调整为0.9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由0.50元调整为1.00元。自备水井污水处理费按以上同分类标准执行。
二、你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后,仍没有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征收标准,希望你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有计划地尽快调整到位。
三、污水处理费新标准的执行时间,由你局根据你区实际情况择机出台。
四、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希望你们加强与区内各部门的协调,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