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30 0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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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制度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开发项目的综合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配套预存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是指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红线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预存资金。其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包括市政道路、路灯、雨污水系统、中水回用系统、垃圾收集设施以及景观绿化工程;非经营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包括社区服务用房、居委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停车场、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凡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缴存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的管理工作。
四、淄博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的监管数额执行80元燉平方米;因开发项目规模和配套内容不同,所需配套资金不足80元燉平方米的,其配套预存款的监管数额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测算确定。其它区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的监管数额由区县政府确定后执行。
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建设项目及其规模,确需变更的,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开发、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五、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前,应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监管手续,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相关银行和开发企业签订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按照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由银行分期向开发企业解控配套预存款,配套预存款不计入开发成本,资金权属和监管期间发生的利息归开发企业所有。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备案合格的,企业缴存的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予以全额解控。
六、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划进行配套或配套出现漏项、自行降低标准、建设滞后等问题的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不予解控,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配套,所需配套建设资金由开发企业承担。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工作人员在配套预存款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