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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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9-30 03:11:57 阅读次数:974
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2003年1月26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淄博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规划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淄博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的保护,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由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 旅游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旅游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旅游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市场需求、市场规模以及旅游业发展战略、目标速度;   (三)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以及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环境保护的原则以及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十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市重点旅游区(点)规划,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其他旅游区(点)规划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评审,以旅游规划专家为主。旅游规划评审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旅游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重点旅游区(点)规划、重点旅游项目规划,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旅游区(点)、旅游项目规划,由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上报审批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经济、社会、环境评审性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旅游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旅游规划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旅游区(点)项目开发建设应当依据旅游规划进行,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破坏性建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旅游规划的;   (二)旅游规划未按程序报批的;   (三)不依据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的;   (四)未取得旅游规划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旅游规划设计的。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