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2006修订)

发布日期:2006-09-30 08:02:34 阅读次数:1170
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 (1998年9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机动车辆的车容卫生监督及清洗保洁管理。   第三条 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沾有大量泥沙,有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的,必须及时清洗干净后方可在市区内行驶。但正在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以及在雨、雪气候下或在结冰路面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除外。   第五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有条件的应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对不整洁的车辆应当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单位。   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必须配置清洗保洁设备,施工车辆不整洁的不得驶离工地。   第六条 设置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发展规划。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   第七条 在城市市区建成区内建立的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卡强制清洗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挂牌公布机动车辆清洗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清洗后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分手触无污迹;(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三)玻璃洁净;(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和其他污物,应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第十一条 因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清洗机动车辆造成机动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的,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车容不整洁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占用城市市区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理被污染场地,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条件的,责令其立即拆除清洗设施。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强制拦车清洗的;   (二)洗车质量达不到基本要求且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不按规定排放污水,处理污泥、污物的;   (四)站(点)内标志不规范,清洗作业秩序混乱,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管理和执法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