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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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06修订)

发布日期:2006-09-30 08:05:32 阅读次数:821
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1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八条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条 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三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