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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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宴请枉法裁判 呼和浩特中院一法官一审免刑罚

信息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发布日期:2010-11-09 06:37:11 阅读次数:541
 11月2日,内蒙古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段月梅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段月梅,女,46岁,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2008年11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接到自治区文联职工奇某某控告称:段月梅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同年11月1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段月梅以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同日,段月梅被取保候审。2009年1月1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侦查终结该案。同年1月20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被移送到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2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段月梅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向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拆迁起纠纷

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6日,自治区文联职工奇某某与自治区文联下属企业内蒙古华昌经贸总公司签订了承包公司写字楼的《承包合同》。该合同的部分约定内容为,(一)承包公司写字楼(即自治区文联南楼)的3楼、4楼,包括3楼1间活动板房及车库;(二)承包期限5年,按合同生效之日起计;(三)承包条件:(1)暂借奇某某90000元(1个月内筹款),借款期限3个月,如到期不还款,《承包合同》延续等。

1998年12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暂借奇某某90000元整,时间应以最后1次借款1998年10月15日开始计,至1999年1月15日止。如超过3个月不还款,根据《承包合同》第3条第1款延续《承包合同》,并支付滞纳金,每日按2%。计算,直至还清为止等。1998年12月28日,《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均在自治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奇某某承包了自治区文联南楼后,将所承包房屋出租给了内蒙古杨氏国际发型美容技术学校等承租户,并收取租金。2003年12月10日,自治区文联欲新建职工住宅楼,需拆迁奇某某所承包的自治区文联南楼。在奇某某没有搬出的情况下,自治区文联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奇某某停止侵权,立即搬出自治区文联南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均不具有延续性,但原、被告之间借款90000元关系存在。被告现占有、使用原告房屋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2004年3月16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赛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奇某某立即停止侵权,搬出自治区文联南楼。判决后,奇某某不服,以“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04)赛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由,上诉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段月梅接受宴请

2004年4月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上诉案后,移交该院民一庭并由段月梅承办。在未受理此案之前,段月梅接受了自治区文联代理人佟某某等人的宴请。承办该案后,段月梅又接到了某法官要求关照该案的电话。

该案经开庭审理后,段月梅在评议案件时提出,被上诉人自治区文联与上诉人奇某某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应为《租赁合同》;根据双方所签《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双方均认可承租人奇某某租赁房屋5年后,如出租人自治区文联不能在双方约定的3个月期限内偿还借承租人奇某某的90000元款项,延续《租赁合同》。但是,延续承租的时间双方未做明确约定,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约定租赁期的《合同》属不定期《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自治区文联要求奇某某从承租的房屋内搬出,实质上就是行使其解除权的一种方式。由于法律赋予的不定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出租人自治区文联有权要求承租人奇某某搬出所承租的房屋,终止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至于双方的借贷关系,上诉人奇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租赁关系终止也不损害其实际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奇某某在自治区文联末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延续使用房屋至今,是有依据的使用房屋,上诉人奇某某认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成立。但是,不搬出所租房屋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

2004年5月1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2004)呼法民一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判决为:l.撤销赛罕区人民法院(2004)赛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2.解除双方所签《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承包合同延续”条款;3.奇某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搬出自治区文联南楼。

宣判后,奇某某不服二审判决。2004年5月18日,奇某某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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