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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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2005修正)

发布日期:2006-10-02 04:14:44 阅读次数:733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1997年1月14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特区养犬管理工作遵循严格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特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限制养犬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畜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金平区的鮀江、蛇莲、岐山、月浦街道,龙湖区的龙祥、鸥汀街道,濠江区的珠园、广澳、马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