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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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11 01:28:01 阅读次数:602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2005]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5年12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10元、67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2元、5.7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5.7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