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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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6-10-12 09:59:32 阅读次数:493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 (2003年10月20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公安交通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上路行驶。   号牌须安装在醒目位置,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四条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限定为20公里/小时。   第五条 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反射器必须保持有效。   第七条 禁止未满16周岁的人和无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二)携带行驶证;   (三)不准饮酒后驾驶;   (四)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   (五)不准带(载)人;   (六)不准牵行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不准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或攀扶其他车辆;   (八)不准扶肩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九)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第九条 在下列路段及以内区域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鸣喇叭:   (一)市区二环路及以内道路;   (二)二环路以外的江滨大道(金牛山公园至九门闸)、亚峰路;则徐大道(白湖亭至三叉街)、上三路、上渡路(上渡至洋洽)、闽江大道;洪山桥、杨桥路(洪山桥至西二环路口)、西洪路(金牛山公园至西二环路口);福飞路(二环路口至东浦路口)、东浦路、华林东路(火车站至二环路口)。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   (一)使用涂改、伪造行驶证、号牌的;   (二)挪用、转借行驶证、号牌的;   (三)驾驶无行驶证、号牌车辆的。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驶电动自行车的。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未满16周岁的人或无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车辆带(载)人的;   (五)在禁鸣喇叭地区鸣喇叭的;   (六)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的;   (七)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   (一)不携带行驶证;   (二)号牌未安装在醒目位置;   (三)横穿四条以上道路或途中制动器失效时,没有下车推行的;   (四)扶肩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的;   (五)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或攀扶其他车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