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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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14 09:23:10 阅读次数:465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郑价费〔2005〕27号) 市内各区物价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存车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根据《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豫价收费[2003]1591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白天(早7:00至晚23:00,下同)0.10元/次,夜间(晚23:00至次日7:00,下同)0.20元/次,无锁加收一倍;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白天0.50元/次,夜间1元/次。十分钟以内免收一切费用。非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各停车场所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所在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停车场所应当给存放车辆人员出具凭证,否则存车人有权拒绝付费。   三、各区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并搞好监督检查,以规范和推动明码标价为基础,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并进行曝光。同时要发挥12358价格举报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环境,取信于民。   四、其他有关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