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14 09: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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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郑价检〔2005〕2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05]18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要认真学习,熟悉[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组织精干力量做好家电维修行业明码标价的规范服务工作,促使家用电器维修服务市场公平、公开、合法有序的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第一季度利用媒体、网络平台、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规定》,使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规定》要求,便于经营者执行和消费者监督;要在第二季度做好上门规范服务活动,指导经营者按要求明码标价,建立《企业价格信用档案》,并于7月底以前将家电维修行业电子信用档案报市物价检查所综合科。
三、积极做好家电维修行业明码标价规范整顿和示范店培育工作,10月底以前市局将对各县(市)、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适时通报。
附: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