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日期:2006-11-16 02: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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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业经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16日
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