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6-11-16 0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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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业经2004年10月27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2月2日
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
(2004年10月27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实施义务教育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以下简称学生非正常辍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中止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