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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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4)

发布日期:2006-11-16 13:38:56 阅读次数:420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4月29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8日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规划、房地、工商、民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房屋拆迁实行公示制度。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估价单位、货币补偿金额发放日期、拆迁程序和拆迁纠纷的处理途径等事项公示。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确定。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建设单位可以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规划、土地、房地、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内,拆迁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分割房屋产权;   (四)申请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