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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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2005)

发布日期:2006-11-23 07:49:34 阅读次数:358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6日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节约用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报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删去第四十条第三款。   四、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