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市群体性妨碍公共秩序事件处置办法
发布日期:2006-11-25 09:28:31
阅读次数:403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太原市群体性妨碍公共秩序事件处置办法》已经2003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荣怀
2003年8月20日
太原市群体性妨碍公共秩序事件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省城社会稳定,保障正常的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体性妨碍公共秩序事件的处置适用本办法。